新《公司法》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二維碼
出資加速到期制度?,F行法并未有相應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之規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對出資加速到期的構成要件規定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強調請求權人為公司和“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 專家指出,修訂此內容的原因是:第一,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實踐中存在著公司股東設定較長的出資期限,以致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長期差異巨大的現象。第二,從公司契約理論來看,在股東與公司的出資關系中,股東認繳但未屆期限的出資可作為公司未到期債權,公司不能對外清償到期債務則意味著公司資產已經不能滿足公司的正常經營需要,因此此時公司可以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用于彌補公司經營的資產缺口。 【法條鏈接】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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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疫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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